简述税法原则有哪些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8:30:39 税法原则主要分为两大类: 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这一原则确保了征纳双方的权力(利)义务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依法征税既是征税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征税机关无权超越法律决定是否征税及何时征税,不允许征纳双方之间达成变更税收要素或征税程序的税收协议。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该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行政效率则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征税要件,要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和决定纳税人的税负应当根据纳税人真实的负担能力,不受合同等外观和形式的干扰。这一原则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的效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当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新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具有溯及力,实体不具有溯及力。即新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实体行为适用旧法,新法实施后的程序行为适用新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缴纳税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税法的基础,确保了税收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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