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上市是指 将单位福利房等按国家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在市场上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具体来说,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则是指这些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进行出售、交换、赠与等交易活动。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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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按照一定比例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公房上市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税费。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缴税费包括:
卖方:
按房屋售价的0.5%缴交交易手续费、0.05%缴交印花税、1%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
按房屋售价的0.3%缴交交易手续费、0.05%缴交交易手续费、3%缴交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已购公有住房由于特殊原因(如司法机关查封、拆迁公告范围内、产权共有且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等)不得上市。
通过公房上市,职工可以将原本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实现房屋的流通和增值。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