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
扣押属于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它涉及对物的所有权能的暂时性剥夺,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强行限制。具体而言,扣押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处罚是指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行政执法领域普遍运用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包括: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
行政裁决通常由以下部门执行: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决与民事纠纷相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法律监督,不直接参与行政裁决。国家立法机关:主要负责制定法律,不直接参与行政裁决。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命令: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方式实施政策执行。行政指示: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或单位发布的具体指令,用于指导和规范其行为。行政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行政计划: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