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有前置哪些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先行解决行政争议,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义务,以确保复议前置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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