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生效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先行裁决 (也称部分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实和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所作出的裁决。
先行裁决与终局裁决的效力相同,后来的终局裁决不得就已先行裁决的事项作再次裁决。
最终裁决
(也称终局裁决):
整个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的最终决定。
终局裁决作出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以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一审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也是诉讼中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审判决
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由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审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再审判决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有一定情形而依法重新审理的判决。
再审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为了纠正已经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而作出的重新审理的判决。
这些裁决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各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应当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